环境保护税(三)
来源:  哔哩哔哩
时间:  2023-04-28 19:58:05

1. 环境保护税

1.1. 应纳税额的计算

1.1.1. 应税大气污染物

1. 计税依据的确定: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千克)/污染当量值

2. 环保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1.1.2. 应税水污染物

1.1.2.1. 计税依据的确定:1.一般污水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千克)/污染当量值【提示】污染物排放量与污水排放量不是等同概念。按照环保税申报要求,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0(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3.色度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4.畜禽养殖业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5.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6.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①污染当量数=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②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资料图)

1.1.2.2. 环保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1.1.3. 应税固体废物

1. 计税依据的确定: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2. 环保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额

1.1.4. 应税噪声

1. 计税依据的确定:超标分贝数=实际产生工业噪声分贝数-排放标准限值

2. 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1.2. 征收管理

1.2.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1.2.2. 纳税地点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其具体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产生地

1.2.3. 纳税期限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1.2.4. 职责分工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标签:

猜你喜欢